清心真言

宇宙眾宇宙與一切事物、人類的絕對唯一的主宰-真主,是至高無上的創造者,也是天地萬物的化育者和供養者,是最仁慈最仁愛的主,祂保護著所有的生命與人類的生命

泥土創造人,並給於所有被造物絕對的最高代理者的尊嚴及榮譽,從祂的鄰憫賜予人類的愛心及一切辨識好壞能力的智商,無時無刻的讓所有人都享受到其所賦予的生命與大愛,祂透賦予人類人性化的認知,使人類團結一致。除了每個人的特性不同外,人之間並沒有本質的差異,以各民族、膚色之間的差別透過相互的了解和認識,就可相互認識聯繫,所有的生命及人類都在最仁慈的造物主關懷下愉快生活著,並在此​​基礎上結成深厚的感情。因為真主的獨一構成了人類共同為一體,東西南北皆統稱人類為兄弟的思想基礎上,造就出共融、共享、共樂的大千禧世界。當時,你的主對眾天神說:「我必定在大地上設置一個代理人。」他們說:「我們讚你超絕,我們讚你清淨,你還要在大地上設置作惡和流血者嗎?」他說:「我知道你們所不知道的。」(古:230

一、儘管伊斯蘭國家是可以建立在地球上的任何一個地方,但伊斯蘭不把人權僅限於該國度區之內,為能讓更多人類享有真主啟示之教義的恩惠,特別為整個人類規定了所有普用、具有根本性的權利法則;這些權利在任何條件下都能得到遵守和尊重,不管此人是否住在主啟的伊斯蘭式管理的領土上,也不管他所處的地方與伊斯蘭是否友好,這一點在《古蘭經》中有明確的訓示:信道的人們啊!你們當盡忠報主,當秉公作證,你們絕不要因為怨恨一夥人而不公道,你們當公道,公道是最近於敬畏的。你們當敬畏真主。真主確是徹知你們的行為的。 (古:58)更定制了保護生命的基本條例,因人的生命在任何情況下都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任何人都不能無故殺害他人,因此,如果哪一個人無故地殺害了別人,那麼,古蘭經明確強調他的行為屬極大的罪惡,就像他殺害了全人類一樣嚴重。除因複仇或平亂外,凡枉殺一人的,如殺眾人。 (古:532)讓我們來看下伊斯蘭人權法律:在主啟教律中不善待婦女、兒童、老弱病殘的行為是不受容的,婦女的名譽和貞節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當得到相當的尊重,飢餓者理應獲得補給食物,赤身者必須獲得衣物遮蓋,傷殘者必須獲得醫療和照顧,無論他們是穆斯林與否。一千四百多年前的人權宣言。 《古蘭經》中教導說:眾人啊!我確已從一男一女創造你們,我使你們成為許多民族和宗族,以便你們互相認識。在真主看來,你們中最尊貴者,是你們中最敬畏者。真主確是全知的,確是徹知的。 (古:4913


二、 伊斯蘭對人權思維的看法,這些權利是真主賦予人類的,它不是來自任何君主的賞賜,也不是人類的某個立法團體的定訂的法令,因為君主的賜權或立法機構所形成的法律法令都有可能被他們以同樣的方式收回或消除。又或是獨裁者在興致高昂的時候可能授予某種特權利,但在不高興的時候恐又會立即收回,就任他們樂意隨意踐踏所謂的法律體制。

在主啟的伊斯蘭教中確載然不同,一、伊斯蘭認為人權是來自於真主,任何人類的立法機構、政府都無權修改、或變動真主授予的權利。二、任何人也無權剝奪或收回它。三、這些基本權利不是特寫在紙張上作為觀賞用途而已,而是讓人們在生活中去具體的去實踐。四、這些權利也不是一種哲學或抽象概念,繼而無法實現,也沒有任何約束力。
例如:全世界人類公認的聯合國憲章、聲明和決議可算是人類中最高法律、條紋,理應上應受所有國家承認遵守,並一一履行,但並非如其所聞,往往因人類各自利益,部分法案不是遭受大權勢力者的打壓,或者被當作畫報懸掛在牆壁,視而不見,更不用說受到履行的尊重。所以人類製定的各種最高法令或是基本法令也好不能與真主所啟賦的權利相提並論,這是因為前者並不能適用所有的人,而後者則可約束每一個有正信的人。所有自稱是以伊斯蘭為名的國度和穆斯林的統治者都必須接受和承認真主的啟律,並全部貫徹落實,如果他們沒有履行,並開認真主授予的這些教律,或者試圖修改這些權利,那麼,《古蘭經》對於這種掌權政府的戒訓是毫無隱瞞的清楚說到!誰不依照真主所降示的經典而判決,誰是不信道的人。 (古:544)這裡已經闡明真主的最高制定保護人類的基本法則的地位,亦明確設定門檻,一旦不符其規範則無資格自稱伊斯蘭法權。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伊斯蘭認為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穆聖(求主賜福他)時代,曾有一個出生在貴族家庭的婦女因盜竊而被捕,此案提交穆聖(求主賜福他)處理,很多有身份地位權勢的人都出面替她說情,穆聖(求主賜福他)說:“你在真主的法律面前說情嗎?!”然後他站起來向大家講:“人們啊!你們以前的民眾遭到毀滅,其原因就是:如果是他們中有地位的人偷盜了,他們就讓起逍遙法外;如果是他們中普通的人偷盜了,他們就對他執行法律。指主發誓,假若穆罕默德的女兒法圖麥偷盜了,我也一定會把她的手砍下來。”布哈里聖訓集、穆斯林聖訓集。二、人權方面:生命與財產的安全應受到絕對的安全保障。信道的人們啊!今以殺人者抵罪為你們的定制,公民抵償公民,奴隸抵償奴隸,婦女抵償婦女。如果屍親有所寬赦,那末,一方應依例提出要求,一方應依禮給予賠償,這是你們的主所降示的減輕和慈恩。事後,過分的人,將受痛苦的刑罰。 (古:2178)先知穆罕默德(求主賜福他)在辭朝的那次演講中說:“你們的生命、財產和名譽都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布哈里聖訓集、穆斯林聖訓集。穆聖(求主賜福他)同時還論述了在穆斯林國家中非穆斯林公民的地位。他說:“誰無故地殺害一個在穆斯林保護下的非穆斯林公民,那麼,他就聞不到樂園的氣息。”

 

四、保護名譽尊嚴。信道的人們啊!你們中的男子,不要互相嘲笑;被嘲笑者,或許勝於嘲笑者。你們中的女子,也不要互相嘲笑;被嘲笑者,或許勝於嘲笑者。你們不要互相誹謗,不要以諢名相稱;信道後再以諢名相稱,這稱呼真惡劣!未悔罪者,是不義的。信道的人們啊!你們應當遠離許多猜疑;有些猜疑,確是罪過。你們不要互相偵探,不要互相背毀,難道你們中有人喜歡吃他的已死的教胞的肉嗎?你們是厭惡那種行為的。你們應當敬畏真主,真主確是至赦的,確是至慈的。 (古:4911-12)古蘭經中作了明確的規範,保障了所有人類的名譽尊嚴遭受任何的迫害。

五、隱私不可侵犯及個人安全保障方面:古蘭經規定了以下禁令:信道的人們啊!你們不要進他人的家去,直到你們請求許可,並向主人祝安。這對於你們是更高尚的,(真主這樣指導你們),以便你們能記取教誨。 (古:2427)無他人允許任何私人權益全部不得擅自侵犯。

六、抗議專制的權利。抗議專制政府的特權是伊斯蘭給與人們的一種權利。古蘭經中教導說:真主不喜愛(任何人)宣揚惡事,除非他是被人虧枉的。 (古:4148

七、宗教信仰、言論自由。伊斯蘭給予在伊斯蘭國家中居住的所有的公民以充分的宗教信仰選擇權、言論自由權,其限制條件為這種自由必須用來建立一種道德或用來傳播真理(事實),嚴禁散佈邪惡與誤導的迷信觀念等。伊斯蘭闡明關於宗教信仰與思想言論方面的自由要遠遠超越西方的自由概念,也就是說:只要《古蘭經》和穆聖(求主賜福他)的言行錄中未曾明文禁止的,穆斯林都可以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思想和觀點,宗教信仰方面則自始就賦予人類自由選擇。對於信仰,絕無強迫,因為正邪確已分明了。 (古:2256)第一位穆斯林的哈里發艾佈白克爾(願主喜悅他)委任期間,在他的就職演講中就闡述了這一觀點,他說:“如果我做的是正確的時候,你們當與我合作;如果我做錯了時,你們當為我糾正。”也就是說:只要我遵守真主及其使者()的教誨,你們就當服從我;如果我的行為有違背經訓時,你們可以離我而去。
集權社會所作所為正與此相反,它完全剝奪了個人的權利,它極不適合地對國家的權力大加讚美,這實際上造成了對人的壓抑和奴役。過去,奴隸制指的是人對人完全的控制——現在那種制度已在法律上被廢除了,集權社會卻又想出了對人控制的新花招。

八、不受專權侵犯監禁的權利。伊斯蘭認為:一個人的罪過只有他自己來承擔,任何人不會因為他人的罪過而被捕入獄。對此,《古蘭經》曾作了明確的指示:

各人犯罪,自己負責。一個負罪的人,不負別人的罪。 (古:6164)訴訟

九、福利權利。伊斯蘭認為那些急需幫助的人,他們有權索取救助。 《古蘭經》中教導說:你應當把親戚、貧民、旅客所應得的周濟分給他們,你不要揮霍。 (古:17256

十、參與國家事務的權利。 《古蘭經》中教導說:他們的事務,是由協商而決定的。 (古:4238
由此表明,伊斯蘭不僅僅想通過法律保證實現上述人權和其它的許多權益,讓人們跨越低級的階層生活,衝破僅僅由血緣關係、種族武力強勢和所滋生的傲慢、及經濟權貴所構成的人際關係,來實現上述的人權思想;讓人們由低級趣味的生活變成一種高尚生活方式,即建立一個人人皆兄弟的和平的、理性的人類世界。信道的人們啊!如果一個惡人報告你們一個消息,你們應當弄清楚,以免你們無知地傷害他人,到頭來悔恨自己的行為。(古:496

(馬超興兄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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