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伊斯蘭認為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穆聖(求主賜福他)時代,曾有一個出生在貴族家庭的婦女因盜竊而被捕,此案提交穆聖(求主賜福他)處理,很多有身份地位權勢的人都出面替她說情,穆聖(求主賜福他)說:“你在真主的法律面前說情嗎?!”然後他站起來向大家講:“人們啊!你們以前的民眾遭到毀滅,其原因就是:如果是他們中有地位的人偷盜了,他們就讓起逍遙法外;如果是他們中普通的人偷盜了,他們就對他執行法律。指主發誓,假若穆罕默德的女兒法圖麥偷盜了,我也一定會把她的手砍下來。”布哈里聖訓集、穆斯林聖訓集。

 

、生命與財產的安全應受到絕對的安全保障:信道的人們啊!今以殺人者抵罪為你們的定制,公民抵償公民,奴隸抵償奴隸,婦女抵償婦女。如果屍親有所寬赦,那末,一方應依例提出要求,一方應依禮給予賠償,這是你們的主所降示的減輕和慈恩。事後,過分的人,將受痛苦的刑罰。 (古:2178)先知穆罕默德(求主賜福他)在辭朝的那次演講中說:“你們的生命、財產和名譽都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布哈里聖訓集、穆斯林聖訓集。


穆聖(求主賜福他)同時還論述了在穆斯林國家中非穆斯林公民的地位。他說:“誰無故地殺害一個在穆斯林保護下的非穆斯林公民,那麼,他就聞不到樂園的氣息。”
、保護名譽及尊嚴:信道的人們啊!你們中的男子,不要互相嘲笑;被嘲笑者,或許勝於嘲笑者。你們中的女子,也不要互相嘲笑;被嘲笑者,或許勝於嘲笑者。你們不要互相誹謗,不要以諢名相稱;信道後再以諢名相稱,這稱呼真惡劣!未悔罪者,是不義的。信道的人們啊!你們應當遠離許多猜疑;有些猜疑,確是罪過。你們不要互相偵探,不要互相背毀,難道你們中有人喜歡吃他的已死的教胞的肉嗎?你們是厭惡那種行為的。你們應當敬畏真主,真主確是至赦的,確是至慈的。 (古:4911-12)古蘭經中作了明確的規範,保障了所有人類的名譽尊嚴遭受任何的迫害。

 

、隱私不可侵犯及個人安全保障方面:古蘭經規定了以下禁令:信道的人們啊!你們不要進他人的家去,直到你們請求許可,並向主人祝安。這對於你們是更高尚的,(真主這樣指導你們),以便你們能記取教誨。 (古:2427)無他人允許任何私人權益全部不得擅自侵犯。


杜絕專制的權利:不支持專制政府特權是伊斯蘭賦予人們的一種權利。古蘭經中教導說:真主不喜愛(任何人)宣揚惡事,除非他是被人虧枉的 (古:4148


、宗教信仰、言論自由:伊斯蘭給予在伊斯蘭國家中居住的所有的公民以充分的宗教信仰選擇權、言論自由權,其限制條件為這種自由必須用來建立一種道德或用來傳播真理,嚴禁散佈邪惡與誤導的迷信觀念等。伊斯蘭闡明關於宗教信仰與思想言論方面的自由要遠遠超越西方的自由概念,也就是說:只要(古蘭經)和穆聖(求主賜福他)的言行錄中未曾明文禁止的,穆斯林都可以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思想和觀點,宗教信仰方面則自始就賦予人類自由選擇。對於信仰,絕無強迫,因為正邪確已分明了 (古:2256)第一位穆斯林的哈里發艾佈白克爾(願主喜悅他)委任期間,在他的就職演講中就闡述了這一觀點,他說:“如果我做的是正確的時候,你們當與我合作;如果我做錯了時,你們當為我糾正。”也就是說:只要我遵守真主及其使者的教誨,你們就當服從我;如果我的行為有違背經訓時,你們可以離我而去。

集權社會所作所為正與此相反,它完全剝奪了個人的權利,它極不適合地對國家的權力大加讚美,這實際上造成了對人的壓抑和奴役。過去,奴隸制指的是人對人完全的控制——現在那種制度已在法律上被廢除了,集權社會卻又想出了對人控制的新花招。


、不受專權侵犯監禁的權利:伊斯蘭認為:一個人的罪過只有他自己來承擔,任何人不會因為他人的罪過而被捕入獄。對此,(古蘭經)曾作了明確的指示:
各人犯罪,自己負責。一個負罪的人,不負別人的罪。 (古:6164)訴訟


、福利:伊斯蘭認為急需幫助的人,他們有權獲得救助。(古蘭經)中教導說:你應當把親戚、貧民、旅客所應得的周濟分給他們,你不要揮霍 (古:17256


、參與國務的權利: 《古蘭經》中教導說:他們的事務,是由協商而決定的 (古:4238

由此表明,伊斯蘭不僅僅想通過法律確保人權和其它的許多權益,來實現上述的人權思想;讓人們由低級層次的生活變成一種高尚生活方式,從一般除血緣關係及純利益權勢為基礎的人際關係變成一個人人皆兄弟和平的、理性的人類世界。

 

信道的人們啊!如果一個惡人報告你們一個消息,你們應當弄清楚,以免你們無知地傷害他人,到頭來悔恨自己的行為。(古:496祈禱真主引領大家,並賜毅力堅守而奉行正道。阿敏!

 

(馬超興兄弟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