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心真言

你的主的言辭,誠實極了,公平極了。絕沒有人能變更他的言辭。他確是全聰的,確是全知的。

(古6:115) 伊斯蘭教法,音譯為沙裡亞(阿拉伯語:شريعة‎,Šarīʿa,意為“道路”,是一整套伊斯蘭教教義為準則的法律,根據《古蘭經》和可靠聖訓的內容,對世間人類社會日常生活和行為作出法律規定,因此又被稱為伊斯蘭法律(قانون إسلام‎,qānūn ʾIslāmī)。在執行伊斯蘭法令的國度裡,所有穆斯林及非穆斯林都受到伊斯蘭法規的保護。 任何公然違反伊斯蘭教導的行為,沙裡亞均須介入。伊斯蘭教法涵蓋人類日常生活的種種方面,包括政治、經濟、銀行金融業、商業法、合同法律、家庭、婚姻,和社會問題,但大體分為兩大部分:伊巴達提:有關宗教功修的法律,如;念、禮、齋、課、朝等。麥阿麥拉:有關人與人交往的法律:

1、憲法。伊斯蘭憲法,或稱為伊斯蘭政治制度,是指規定伊斯蘭國家社會制度、國家體制、政治制度、統治者與民眾的關係、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政治協商原則等法律規範的總和。
2、婚姻法。是專門調整穆斯林婚姻關係、家庭關係和財產繼承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伊斯蘭教鼓勵結婚,提倡男女之間正常合法的婚姻生活,反對獨身和出家修行,嚴禁淫亂。
3、民商法。是伊斯蘭教法運用民事、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各項具體規定,對現實生活中穆斯林發生的各種民事商事關係,分別加以確認、保護、限制和製裁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4、刑法。阿拉伯語“歐古巴特”的意譯。是關於對穆斯林規定什麼是刑事犯罪,以及對犯罪分子處以什麼刑罰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教法學家根據《古蘭經》和聖經的有關規定,把刑法從總體上分為二類:一是“法度刑”,阿拉伯語稱為“哈得”,意為“界限”、“限制”、“法度”,係指安拉的法度。即侵犯了“安拉的權利”的犯罪行為和刑罰。 “法度刑”包括私通罪、誣陷私通罪、酗酒罪、偷盜罪、搶劫罪和判教罪六大類。這類刑罰權在安拉,包括法官在內的任何個人,只能依律而斷,無權更改。二是“酌定刑”。它是相對法度刑而言的,指“法度刑”以外的一切犯罪及其刑罰。這類刑罰較為靈活,凡屬違犯禁令或拒絕履行法定義務,而又不能適用“法度刑”的犯罪行為,法官可以靈活掌握,酌情定罪。 “酌定刑”主要包括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殺人罪、過失傷害罪等。
5、國際法。它包括伊斯蘭國際公法和國際私法。前者是指有關調整伊斯蘭國家與其他國家在和平或戰爭時期之間關係的原則、規章和製度的總稱;後者是指有關調整伊斯蘭國家內部的非穆斯林彼此間以及他們與伊斯蘭國家之間關係的原則、規章和製度的總稱。主要伊斯蘭教法學派及教法學家:以下五個派別:遜尼派、哈乃斐派、罕百里派、馬立克派、沙斐儀派。

伊斯蘭教法的基礎與世界各國的律法大可分五大法系,計有中國法系、印度法系、羅馬法系、伊斯蘭法系和屬歐美的普通法系,而伊斯蘭與別的法系最大的分別在於其他所建立的法律,最廣為人所認識的就是;以人管理人的製度,或可說是人類生活外在層面的一種制度,而伊斯蘭教法則要求信徒貫徹心靈與外在生活種種層面行為,這個關鍵點而許多有心人士刻意扭曲穆聖(求主賜福他)以古蘭經典、聖訓建立伊斯蘭法律的極美形象的基礎。真主說;你說:「你們當服從真主和使者。」如果他們違背正道,那末,真主確是不喜愛不信道的人的。(古3:32) 聖訓就是穆罕默德的言行。穆聖(求主賜福他)被視為完美無暇的人,所以他的言行絕對無誤,他的行事所為,都被引為解釋經典、成為教法的基礎。他的一切言行被輯錄成「聖訓集」。 「聖訓集」是在第九世紀穆聖(求主賜福他)身故後才開始被收集而成。 「聖訓集」共有六個著名聖訓集,1、布哈里、2、穆斯林、3、艾卜•達烏德、4 、爾密濟、5、奈薩儀、6、伊本•馬哲。當經典和聖訓不足以解釋一些疑難問題時,就取決於公議。公議就是穆斯林一致的意見,有如多數服從少數一樣。但公議也有分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是指大部份的穆斯林的一致意見,而狹義的公議則是指某些德高望重的法學家的意見。

最後,類比法即推論法,就是以上三項中沒有任何指引時,就可用推論方式來作決定。當然,推論的方式和結果是要按照相關規範方可,非自認為適合就隨意做推論。猶如許多非正統的伊斯蘭學者,用自己的想法與短視來推論伊斯蘭相關法令,這樣就容易誤導教內外許多人士分歧惡鬥爭論了。無論如何,伊斯蘭法是要依據法學提制規范進行,而非自起門派隨意闡述伊斯蘭相關教義。最後求真主引導我們走在正道,阿敏!

(馬超興兄弟 整理)

語言切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