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心真言

天啟法律

伊斯蘭法律旨在規正個人生活、家庭生活、社會生活以及國際關係。它是天啟法律——其基本原則和基本律例源自啟示。安拉以此來安排人類歷史的進程,使個人與個人、個人與社會的關係建立在最堅固的基石、最公正的原則之上,從而避免人性的缺憾、人性的極端、人性的私欲以及人性的矛盾。這是伊斯蘭法律不同於古今東西方所有法律的第一特徵。它是世界上唯一源於天啟的法律:「你的主的言辭,誠實極了,公平極了。絕沒有人能變更他的言辭。他確是全聰的,確是全知的。」(《古蘭經》6:115)因此,伊斯蘭法源理中規定:唯一的制法者是安拉。安拉擁有萬物的養育權和主宰權,因而命令與禁戒、合法與非法、責成與義務的指定者是安拉。安拉是世人的養育者、君主和受拜者,他擁有創造權和命令權,財權和國權,他擁有今後兩世的讚美及統治權。人類最終統統被召歸於他。

除安拉外,任何人沒有絕對的制法權。對沒有經典明文依據的情況,安拉允許另行立法,但此時的立法者實際是穆吉太希德(演繹者)和律例制訂者,而不是制法者或統治者。甚至穆聖本身也不是制法者;之所以必須服從穆聖,是因為他是安拉命令的傳達者。所以,穆聖的命令源自安拉的命令:「誰服從了使者,誰就服從了安拉。」(《古蘭經》4:80)沙裡亞律例包括「當然」、「可嘉」、「禁戒」、「厭棄」、「允許」等內容,它們的制定權是安拉的。因此,法學家們對「沙裡亞律例」的定義是「安拉關於責任能力人行為的對話。分為『要求』或『選擇』兩類。」「要求」就是要求做(當然、可嘉)或要求放棄(禁戒、厭棄);「選擇」意為允許,即責任能力人可在做與不做之間自行選擇。在這裡,「對話者」、「責成者」、「命令者」、「禁戒者」統統是安拉。

《古蘭經》抨擊那些把絕對制法權交給一些宗教職業者的人。這些宗教職業者歪曲主的語言,更改安拉的沙裡亞律例,把安拉定為非法的變為合法,把安拉定為合法的變為非法,以此對安拉妄加造謠。因此,安拉針對有經人說:「他們捨安拉而把他們的學者、僧侶和麥爾彥之子麥西哈當作主宰。他們所奉的命令只是崇拜獨一的主宰,除他之外,絕無應受崇拜的。讚頌安拉超乎他們所用來配他的!」(《古蘭經》9:31)《古蘭經》稱這些學者和僧侶們為「主宰」,或除安拉外的受拜者。顯然,這裡的「崇拜」是指「順從」那些人變安拉的非法令為合法、變安拉的合法令為非法的行徑。換言之,就是不經安拉允許擅自把制法權交給學者和僧侶,正如穆聖對爾迪.本.哈提目所作的解釋。爾迪在蒙昧時代曾奉基督教,當他去見穆聖的時候,穆聖正在讀以下節文:「他們捨安拉而把他們的學者、僧侶和麥爾彥之子麥西哈當作主宰。」於是爾迪說:「主的使者啊!我們並沒有崇拜他們啊。」(爾迪顯然把「崇拜」的概念限於鞠躬、叩頭、禮拜等)穆聖說:「難道他們不是變非法為合法,變合法為非法,而你們無條件地服從他們嗎?」爾迪說:「是啊。」穆聖說:「這便是你們對他們的崇拜。」

因此我們發現《古蘭經》在總結許多律例時,總是提醒人注意它們的天啟來源,以便使人們心安理得,樂於接受和執行,而不致對服從安拉的法律有任何遲疑。如《懺悔》章中提及施濟品的分配時說:「這是安拉的定制。安拉是全知的,至睿的。」(《古蘭經》9:60)《婦女》章中有關遺產分配的節文中說:「你們的父母和子女,誰對於你們是更有裨益的,你們不知道——這是從安拉降示的定制。安拉確是全知的,確是至睿的。」(《古蘭經》4:11)又說:「這是從安拉發出的命令。安拉是全知的,是至容的。這些是安拉的法度。」(《古蘭經》4:12-13)《婦女》章最後一節也是有關遺產的,其結尾是:「安拉為你們闡明律例,以免你們迷誤。安拉是全知萬物的。」(《古蘭經》4:176)《離婚》章有關律例後說:「這是安拉的法度,誰超越安拉的法度,誰確是自虧了。」(《古蘭經》65:1)在三節有關律例的節文後又說:「這是安拉所降示你們的法令。」(《古蘭經》65:5)《受考驗的婦人》章中有關婦女及遷徙婦女律例的節文後說:「這是安拉的律例,他依此而替你們判決。安拉是全知的,是至睿的。」(《古蘭經》60:10)這類總結性的節文旨在提醒並強調這些律例的天啟源泉。

張維真 編譯
楊興本教長 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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